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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西班牙宪法》第76条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在一定情况下两院联合)可以任命调查任何公共事务的委员会。
制度性保障理论的引入有助于解决基本权利对某些领域保护不足的问题。[13]参见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进而,其功能在于简化法律工作,减轻法律人负担,也就是所谓减负功能。由此,行政专权是一种必要而危险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现代宪法就是对政治与宗教关系的重新安排。言外之意,宪法学的紧迫任务是研究政治宪法结构,而不是超前地畅想未来。因此,宪法学者对此类问题的关注有待加强。
赵晓力文章并未探讨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而是专注于全国人大本身的结构缺陷。[14]参见赵晓力:论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31] Pleno. Sentencia 42/2014, de 25 de marzo de 2014 (BOE núm. 87, de 10 de abril de 2014). [32] See, Matt Moffett, Catalonia Independence Bid Faces New Roadblock,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Europe, Apr. 9, 2014, at 5. [33] See, Neil MacCormick, Is there a constitutional path to Scottish independence?, 53.4 Parliamentary Affairs 733-735 (2000). [34] See, Scotland's Future: Your Guide to an Independent Scotland (Scotland Government, Nov. 26, 2013). [35] Jonathan Brown, Nationalists Hit Back at Barroso Dismissal of EU Membership, The Independent, Feb. 17, 2014, at 6. [36] See, Alan Ward, Devolution: Labours Strange Constitutional ‘Design, in The Changing Constitution 111 (Jeffrey Jowell Dawn Oliver eds., 2000). Also see, Dawn Oliver, Constitutional Reform in the UK 258-277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37] See Michael Settle, Spain Will Not Interfere But Scots Plans for EU Are Unrealistic, Warns Minister, The Herald, Feb. 3, 2014, at 6. [38] See, Stephen Tierney, Constitutional Law and National Pluralism 202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5]第二种是考察各国处理同一法律问题的具体办法。[26] 三、单一制多民族国家与公民投票 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举行了决定是否独立的公民投票,而加泰罗尼亚在11月9日举行了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意调查性质公民投票。西班牙中央政府坚决反对加泰罗尼亚自行举办宪制型公民投票。英国保守党可能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政党,它起源于光荣革命时代维护君主特权的贵族地主集团,一贯代表英格兰的精英阶层利益。
由此一来,当工党在英国中央政府和苏格兰地方政府同时执政时尚可,一旦工党丧失在中央的执政地位,而苏格兰地方政府又为苏格兰民族党掌握,英国中央与苏格兰的直接政治联系就被严重削弱。英国和西班牙的国际环境都比较有利于其作为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的稳定,但两国的地方间交往情况不完全相同。
比较而言,英国已经习惯于使用宪制型公民投票决定重大事项。第一节是对英国和西班牙两国基本情况的介绍,说明这两个国家既对本国的多民族性逐步予以承认,又维持了单一制的基本宪制框架。所以,尽管英国建立了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等享有较高自治权力的地方政权,西班牙各(民族)自治区的权力也日益增多,这两个国家都没有放弃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本文所称西方单一制多民族国家。更为关键的是,由于英国三大政党在选举中的表现差强人意、票数接近,这些地方性的政治力量有可能扮演四两拨千斤的关键少数角色,操盘英国政局。
CDC是西班牙民主转型后成立的民族主义政党,但很快地,温和派朴霍尔(Jordi Pujol)取得党的领导地位,开始更多地强调加泰罗尼亚享有在西班牙内的主权地位。西班牙宪法的民主正当性则完全地来源于作为一个整体的西班牙全体公民,2006年《加泰罗尼亚自治条例》关于加泰罗尼亚公民的相关规定不具有与此冲突的法律意义。而一旦谈到诸如苏格兰独立等完全颠覆英国单一制的话题,英国中央层面的三大政党将联合反对。毋庸赘言,如果单一制国家全国性政党支持建立和维持(民族)自治地方政权,并且,它们有深入到地方政治的分支机构,那么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可能更加巩固。
结果,当左翼全国性政党在中央和地方同时执政时,两地政治都趋稳定。与苏格兰民族党不同,CiU在西班牙中央层面一直可以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通过在PP和PSOE之间打平衡牌为自己和加泰罗尼亚牟利。
在宪法上明确禁止自治区之间的联合,割断可能威胁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的地方际关系。第三节将分析两国公民投票的影响,说明公民投票有立法型公民投票和宪制型公民投票之别。
这些作法在英国都不存在。缺乏合法机构组织这一前提的所谓公民投票将更像是以投票方式进行的民意调查或者政治表达。第二,有利于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稳定的公民投票是由合法机构组织、议题特别明确的宪制型公民投票。站在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内(民族)自治地方政权的立场上看问题,国际社会的奥援正可以抵消所在国家中央政府的政治、经济压力。摘要: 自冷战结束以来,一些国家的多民族性日趋凸显,地方民族主义运动风起云涌。特别是,2014年西方最主要的两个单一制多民族国家英国和西班牙分别经历了决定国家统一的公民投票。
赫叟(Ran Hirschl)分析了四种比较法研究进路。参议院按照地区分配席位,其中多数席位属于省,还有少数席位属于类如加泰罗尼亚这样的自治区,自治区获得的西班牙参议院席位主要由自治区立法机关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
问题在于,这种多样性是否意味着多民族性?近代民族国家的理想模型诞生于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追求民族和国家的重合,用一个政治单元来定义民族。当然,人民党经过漫长的转型,现在已经基本蜕变为欧洲型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佛朗哥主义的痕迹不再明显。
西班牙 与英国的情形十分不同,西班牙中央机关对在自治地方举行只有该地区居民参加的公民投票持十分消极的态度。英国各自治地方政权业已初步形成反对中央政府的统一战线,西班牙各自治地方政权则没有类似关系。
即便是大体上支持苏格兰走向自治的人,也可能因为对法律草案的具体内容不满意而选择弃权,这可能是第一次公民投票没能达到过关门槛的原因之一。显而易见,决定西方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前途的乃是宪制型公民投票。比如,苏格兰等地的居民可以自行组织队伍参加一些国际体育赛事,特别是英联邦运动会。如果地方间关系过于紧密,那就有可能形成颠覆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今天的英国保守党是以邱吉尔为代表的大英帝国精神、以撒切尔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政策以及亲美疏欧(强调英美跨大西洋合作,反对向欧洲联盟输送权力)情绪的混合体。一是单一制国家的政治光谱,尤其是其中央层面的全国性政党对建立和维持(民族)自治地方政权的基本态度。
其中,英国对本国的多民族性接受得比较彻底,西班牙尚在两可之间逡巡[12] 《较大的市》,百度百科,2015年1月21日访问。
但在抽象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中,发生纠纷的机关与提起宪法解释的机关应当是同一个机关,这应是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之一,如法国议员1985年因对政府的有关法案不满而将其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82、305页。
[15] 如最高法院大量的司法解释明显是脱离具体案件的,表现出立法权的属性。[13]我国的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国家又正在向民主方向转型,中央应逐步放权,因此不仅应当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且可以考虑赋予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权力,不仅应赋予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而且应赋予其法律解释的提起权乃至宪法解释的提起权。同时,不论是国务院、中央军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主要是实施法律的机关,而不是直接实施宪法的机关,他们实施法律时遇到问题可以提出法律解释,但因为他们很少直接实施宪法,因此提出宪法解释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数量上会少得多。主动解释是立法机关自己发现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后主动进行解释,由于立法机关不处在法律实施的第一线,因此它发现问题的敏锐不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本文系2015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改进与完善》(项目编号503000120401)的阶段性成果。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138页。
由于《立法法》第46条在规定法律解释提起权时,[3]没有区分抽象审查性解释请求和具体审查性解释请求,这种模糊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至少在逻辑上是能够成立的。上级机关不能答复解决但认为没有提起立法解释必要的,也不必向常委会提起解释。
即使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使之拥有部分实权后,其实权也仅限于对外权力方面(宪法第81条),对内职权在宪法上仍然是虚的(宪法第80条),因此在现行宪法体制之下,国家主席不宜有法律解释和宪法解释的提起权。此外,在1983-1988年期间,最高检察院还曾经五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询问,详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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